屈亮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退休金、养老保险)纠纷——胜
来源:屈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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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湖南**机电设备与特种材料研究所

    被答辩人:曾**

事实与理由

    1、答辩人并无克扣被答辩人退休金差额补贴之行为,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一直由社会保险统筹发放,答辩人从未也无需对其发放退休费及补贴,根本不存在“克扣退休费”的前提。

答辩人多次就被答辩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与其他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差额如何补足之事,向上属集团公司递交报告,替被答辩人争取利益。此行为本身即可证明,被答辩人此前并不享受任何补贴;既无补贴之事实,又何来“克扣”一说。

    2、被答辩人多次上访、信访中称“(答辩人)把当事人(被答辩人)原在长沙市社保局的社保关系(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到省社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完全是单位一手操办,故导致退休当事人养老权益受到侵犯”之说法,于理于法相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答辩人依照国家关于积极推进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单位职工购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行为合法、合理,并无任何不妥。答辩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之行为无需也不能以被答辩人之意识为转移。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退休金差额补贴”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航办【19910665号”文件和“天工人【2007276号”文件对被答辩人均不适用,不能作为其要求退休金差额补贴的依据。

   “航办【19910665号”文件即《关于加强型号研制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是针对“型号研制人员”作出的规定,而被答辩人为技术工人,不论是依据“航办【19910665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型号研制人员”范围的解释,还是根据航天系统内部关于岗位划分的惯常解释,被答辩人均不属于型号研制人员,因此“航办【19910665号”文件对被答辩人并不适用。

“天工人【2007276号”文件是关于停止执行“航办【19910665号”文件中关于航天退休补贴政策及停止执行原政策的过渡期的规定。“天工人【2007276号”文件规定,过渡期内前两年退休的人员,按照“航办【19910665号”文件计发的退休费高于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计发的退休费标准时,其差额部分全额补贴。首先,既然“航办【19910665号”文件对被答辩人不适用,那么以“航办【19910665号”作为退休费差额补贴参照标准的上述规定对被答辩人也不适用。其次,“天工人【2007276号”文件是针对退休费补贴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贴规定。“退休费”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并非同一概念,前者由单位发放给没有参加社保的退休人员,后者是由社会保险统筹发放给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群。被答辩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领取的即为基本养老保险金,而非退休费。既非退休费,又如何适用退休费差额补贴之规定。

    4、答辩人2009917日起开始每个月给被答辩人补发327.2元的行为并非理所应当,更非法之规定,而是答辩人综合考虑退休职工的经济状况、情绪落差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从改善民生和创建和谐社会出发作出的善举。此善举仅属于答辩人基于自愿所作之单方法律行为,与他方无涉,更不能成为被答辩人臆断答辩人侵权之所谓证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克扣被答辩人退休金差额补贴之行为;为被答辩人购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行为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并无不妥,更不可能导致被答辩人权益受损;被答辩人作为诉请依据的“航办【19910665号”文件、“天工人【2007276号”文件对被答辩人均不适用,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依。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机电设备与特种材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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